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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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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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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无法完成的法律后果

其他2015-01-15|人阅读

在某起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中,某经贸公司与某货运公司订立了价值130多万的货运合同,并在第一批货物起运后就支付了全额运输费和相关费用。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风云变幻难以预料,最终经贸公司的生意未能做成,绝大多数货物根本未能起运,于是无奈之下只得解除了和货运公司的运输合同,并要求返还运输费等费用。这一要求受到了货运公司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经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确认运输合同已解除,并判令货运公司返还费用。

货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其理由是货运公司与案外人陆某订立过协议,约定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由陆某承担,且陆某实际与经贸公司是间接代理关系。为此,货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期证明本案名为货运合同,实为外贸货运代理业务,且被代理人为案外人陆某。陆某利用经贸公司的名义订立燃料油进口合同,再以经贸公司的名义与货运公司订立合同,但实际操作人均是陆某,其目的仅为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贸易资质。二是认为运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经贸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被告的过错,故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合同订立方及与本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本案经贸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又实际支付了运输费,故有权力要求解除合同(这里是说有请求权,至于是否判决解除合同是另一回事),货运公司认为经贸公司没有原告资格,于法不符。第二,本案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已逾时两年,因为经贸公司的经营问题,实际已无法履行,符合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后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规定。且这一合同解除权,与任何一方有无过错无关。故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经贸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只是因为有部分货物已经完成运输,故对退还的具体费用做了一些调整,判令被告货运公司退还运输费等费用合计120多万。

关于本案,其实笔者很理解货运公司的苦衷。毕竟合同也签了,钱也收到了,但因为对方自身的原因,使得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自己毫无过错,却要把到手的一大笔钱退还掉,自然会心有不甘,其中的痛苦的确很难忍受,故而才会想尽办法去找抗辩理由。当然这些理由在法律上明显都不能成立。或许他们仍然觉得自己并不理亏,为何会输掉官司?其实在法院判决中也提到,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本案货运公司必须退还运输费,但应当抵扣掉其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本来这一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解决,但因为货运公司没有提出这一要求,法院也就无从审理,但货运公司仍可另行要求解决,如有必要,可以另案起诉。可惜的是,货运公司可能是因为情感上无法接受,没有选择与对方协商,通过互相让步解决纠纷,而是选择走司法途径,其结果是自己还要多蒙受一笔诉讼费用的损失。因为案值较大,诉讼费也有16000多元。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货运公司选择诉讼,而不是协商解决问题,一方面还希望法院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诉讼程序拖延还款日期,这样那笔运输费暂时在自己手中,可以用作投资理财等,获取的收益足以补偿诉讼成本的损失。这些经济上的考量,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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