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刘某与胡某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双方发生互殴,刘某被掰伤右手中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社保部门认为该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工伤认定均被推翻。虽然双方打架行为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打架原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导致,但双方打架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