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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斌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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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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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浅析车上人员甩出车外是否由交强险赔偿

损害赔偿2011-11-19|人阅读

案情  2008年5月28日,蒋某驾驶桂多功能拖拉机由九屋开往兰田方向行驶,行至灵川县境内X114线25KM+900M路段时,车辆翻下左侧山沟造成车辆损坏、山场林地损坏、蒋某受伤、车辆乘员唐荣芳甩出后被该车右侧车厢压住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蒋某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定,车辆未靠右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荣芳无责任。另查明,多功能拖拉机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至2009年2月10日。事故发生后,唐荣芳家属蒋某等人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  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蒋某等人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34000元。

法律分析  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本车车上人员”系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死者唐荣芳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也就是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先甩出了车外,身份已发生了变化,之后再被车辆的右侧车厢压住致死,故事故发生时唐荣芳已不是“本车车上人员”,而是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号多功能拖拉机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再由原告蒋某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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