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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舒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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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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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合同纠纷2014-09-24|人阅读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合同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司法解释和一些个案的复函意见为我们阐述了据以认定的关键要件:即:1.当事人之间均明知存在某种情形。2.合同当事人为一方之私利而相互串通,其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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