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但关于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尚需实践经验的总结。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具体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二是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的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要注意审查该条款是否是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否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