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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喜律师
郑均喜律师
山东-枣庄
主办律师

强奸罪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8-05|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子琦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孙子琦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定性的观点 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案件的定性持有异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没有苦苦哀求也没有在被告人离开的时间间隙第一时间就报警,并结合当时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使用暴力,而被害人也没有反抗,可以说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可以认定该性行为没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至于后来被害人报警,应该是她事后后悔了,由上可得这时被害人强奸罪名不成立!二、关于本案事实几个问题(一)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对受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刑法规定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结合本案的以下基本事实,控方没有证据或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和胁迫手段:1、被告人与受害人是主动搭讪,被害人并没有拒绝。2、受害人自愿与被告人聊天,并且在现场应该明知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反抗。3、受害人自愿跟随被告人到KTV 4、受害人在任何地点都没有喊人、没有呼救。

5、从事情的开始以及到从KTV出来被告还给受害人留下电话,如果被告人蓄意强奸的话,他们还能留下联系方式嘛!

(二)关于本案的被害人构成的右上肢轻微伤的问题。

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上肢受伤并不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拉扯所致,首先,在被告人在和被害人相遇的时候,被告人曾经发现被害人的受伤以及脚部踝关节的扭伤如何形成的,被害人曾经说是之前在下楼梯的时候,曾经滑到并且鞋子也因此损坏的事实。其次,根据侦查机关案卷材料被害人胳膊伤势照片,也可以明显看出其胳膊上呈现出是环形擦痕伤,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此伤情证据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的,进而排出被告人并未实施控方指控的暴力手段。

(三)受害人与行为人在行为中的表现无法表明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志。 1、受害人并非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情形情况: 在被告人孙子琦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孙子琦供述受害人没有明显拒绝也没有其他反抗行为,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什么暴力行为,只不过受害人的衣服是被告人在并不费力的情况下给脱下来的,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挣扎反抗。 2、受害人并非处于不能呼救的环境: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性行为发生在KTV练歌房,而KTV练歌房则在观念上不属于一个封闭的场所,并且楼下还有服务生和老板,此时此地,此情此景,受害人并非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相反,只要受害人出于女性固有的防卫本能而稍有呼叫或者踢、推、敲等举动,被告人的行为便完全可能被他人发觉而无法进行下去。而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什么明显的反抗表示,只是轻声说了 “不要脸”和“信不信我扇你”等无关痛痒的话语。如果性行为违背受害人的意志,那么,受害人在能反抗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有效的反抗措施,便显然不合情理。三、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问题 1、被告人孙子琦系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同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被告人孙子琦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在醉酒行为意识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实施的,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觉接受审判,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态度诚恳,并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意愿,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犯罪的最大诱因,在主观上是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未成年便挫学在家,经常在外面酗酒,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我们的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家庭能够多给他们一点关心、爱护,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不会那么缺位,或许,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会有另外一种人生。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这种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罚上应突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考虑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影响,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社会和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他们心智和体质都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伤害,但是他们有了错误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纠正,更容易改造,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被告人孙子琦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其事实方面并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情况下实施的,同时在量刑方面,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郑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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