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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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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共同共有,离婚协议归一方,过户受限制

离婚2024-02-26|人阅读

小美与小李因为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购买的房屋归属于男方所有,房贷由男方负责,女方需要无条件配合过户手续,同时男方归还女方首付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4年二人购买房屋并一同到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所有权登记为共同共有。

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归原告所有,其相应的内容及形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现依据上述约定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因购买该房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该房所享有的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借款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在其未履约时,银行有权对抵押物即该房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贷款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共同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原、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债务由原告负担,但该约定仅对原、被告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现该房的抵押贷款还未清偿完毕,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原告要求银行协助过户手续无事实依据,亦与设定抵押权目的相悖。在抵押未涂销前,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银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办理贷款人更名手续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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