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小李因为感情破裂,经过法院的判决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后,小美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从改房屋搬出,小李也提出要分割其他财产的请求。
因为夫妻一方并不能全面掌握对方的控制的财产,而另外一方不一定如实,全面的陈述财产的状况,而面临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难,查实难等问题,对于瞒报的情形也很难认定,此时,举证能力有限的一方可能处于不利的诉讼的状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都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填写《保证书》,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的,全面的填报财产的信息,对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法院进行了充分的释明
然而,小李提交申报表之后,小美对此提出了疑问,并认为原告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依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账存在大额差距,未如实的申报,对账户收入款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小美认为小李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向法院请求分割银行转移,隐匿的财产30万财产,并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的过错,依法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无过错的给予照顾,综合本案的情形,小美分的70%,小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