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树贵律师
张树贵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关于“联保融”的法律分析

其他2015-11-05|人阅读

一、“联保融”涵义

1、“联保融”定义:

“联保融”,又称“联保联贷”、“小企业联保融业务”,是指多家小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内单个企业为受信人,联合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每个受信人均按各自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并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受信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后予以发放一定额度授信的金融借贷业务。

2、“联保融”的特点

(1)企业间抱团互保,满足自身融资需求

(2)担保方式优化,只需缴存较低比例保证金

(3)公开额度项下业务,周转使用

二、“联保融”产生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在宏观金融政策从紧、国际贸易形势严峻、通货膨胀压力趋增等背景下,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相对效益较低、风险较大、诚信度不高等特点,以及当前客观的现实金融环境之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较为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众多的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中国实体企业中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它们对GDP的贡献超过58%,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82%的新产品开发。据统计,目前占企业总量不到1%的大企业拥有50%以上的银行贷款,而92%的融资需求来自银行的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仅占30%;平均每家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是大企业的1/180,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是大企业的2-3倍以上。而部分金融机构推出的“联保融”这一金融服务产品,由于其门槛相对较低、无需提供抵押、手续相对简便,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急于融资的燃眉之急,广受众多中小企业的欢迎。

三、“联保融”的法理分析

“联保融”是一种附带特殊担保的金融借贷,组成联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与一般金融借贷相比,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联保融”是一种附条件的金融借贷。

“联保融”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借贷,其系附条件的金融借贷合同。其所附条件一般有三:

(1)各借贷方需事先组成联保小组。

一般由3-5家小企业组成,签订联保互保协议,约定相互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明确各自可借贷金额等内容。

(2)各借贷方需信用良好。

一般各借贷方会挑选信用良好的企业组成联保小组,部分放贷的金融机构往往也会借助当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挑选信用良好的小企业作为联保小组成员。

(3)交存保证金。

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求每个受信人按各自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存入放贷机构指定的账户中。

2、“联保融”是有担保的信用借贷。

(1)“联保融”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担保。各地推出的“联保融”的名称可能并不一致,但其共同特点是由3-5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承诺相互进行借贷担保。

(2)“联保融”实质是一种信用借贷。“联保融”之所以广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门槛较低,无需提供房产、厂房等抵押,其实质就是一种信用借贷,只不过其信用并非基于单个企业而是组成联保小组的所有成员的共同信用基础之上。

“在联保贷款法律体系中,贷款人即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债权人,借款人即参加联保小组的个体工商户或守信企业,是债务人。借贷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不以物的抵押为前提,不以动产、权利的质押为条件,只需借款人无不良逃废债记录(例如诸暨市做法)或是工商信息监管体系中的A类企业(例如衢州市开化县做法)即可。所以,联保贷款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是一种信用担保。”

3、“联保融”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或多少,可以把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现行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即共同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一个保证人不分份额地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责任。联保联贷即属连带共同保证。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2004年国家银监局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下称《指引》)第2条界定了联保贷款的性质,即“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联保责任的贷款”;第4条规定了联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即“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第8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联保小组所有成员的职责之一是“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概言之,“联保融”在实践中虽然风险较大,问题不少,但对于解决当前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逐步树立信用意识颇有益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