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树贵律师
张树贵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股东的出资

其他2011-07-20|人阅读

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3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二、股东的出资责任

  公司法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 (1)追缴出资。即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发行出资义务。 (2)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资本充实责任  可具体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 (2)缴纳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款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三、股东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工业产权出资  4、非专利技术出资  5、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