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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峰律师
靳海峰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业主要为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吗

其他2011-08-04|人阅读
案情: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约定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李先生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然而,自2007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向他催讨,但都无果。于是,在2009年9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法庭上,李先生辩称,其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请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评析: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先生应当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而且双方签订的合约也明确约定,房产如空置时,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管理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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