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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 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

离婚2012-04-09|人阅读

  姜女士来电问:

  我今年76岁,老伴早已去世。我有1个儿子和4个女儿,按照农村风俗,一直是我儿子儿媳照顾我。去年3月,我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妇便不再赡养我了,从来不给我生活费。请问我能不能起诉儿媳妇,要她每个月给我一定的赡养费?

  黎川县人民法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你儿媳妇不是你的子女,对你没有赡养义务,她只是协助你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现你儿子已去世,你儿媳妇对你没有赡养的法律义务,只在道义上应对你尽责任,所以你不能要求你儿媳妇负担你的赡养费。同时,女儿和儿子同样都是父母的赡养义务人,你的4个女儿均有义务赡养你,所以,你可以要求你的女儿支付赡养费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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