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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静律师
韩伟静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钢板折断于体内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2016-07-26|人阅读

民事诉讼状

原告:XX

被告:沈阳XX骨科医院,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第一次住院(2011830日到2011914日)的全部医疗费用42033.8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入院(2013428日到2013430日)各项损失共计1563.87元(医疗费1063.87元,护理费用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100元,交通费用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钢板折断于体内后(2013426日至开庭前)的医疗费用901.8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取钢板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等)及伤残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明确具体数额)。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钢板折断于体内引起骨不连接,而出现延长误工期间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具体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具体数额)。

6,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830,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髁间开放粉碎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上止点撕脱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左侧股四头肌部分断裂。被告于831030分,为原告实施手术。术中,被告在原告体内植入一块钢板用于固定左股骨髁开放粉碎骨折。2011914日原告出院。被告医嘱:骨折未愈合前禁止患肢负重……,定期门诊复查。但没有明确定期门诊复查的具体时间间隔。

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定期复查,在三次复查的影像片中均显示术后骨不连接,且用于固定铁板与折端最近的铁丝离断口很近,特别是212日和426日的影像片显示“折端向内稍成角”,离折端最近的铁丝已经从折端的断口处近于脱落,无法固定钢板与折端。但被告方医务人员对此没有给予正确的处理意见和诊疗措施,也没有给予特别的医嘱建议。原告以为一切正常,回家休养。此期间,患部红肿压痛从没有消失。

2013420原告感觉钢板植入部分疼痛加剧,426日,原告复查,发现经过一年多的固定,骨仍未连接,而植入体内的钢板折断,折断部位便是铁丝脱落部位。

此后,原告因钢板断裂于体内一事多次找被告,并于2013426日二次入被告处,但因被告不同意在原告费用不足的情况下,为原告减免手术费,使得原告不得不选择出院。但原告认为自己术后二十个月的时间,骨不连接,钢板断裂,被告有着严重的过错责任。为此,原告几十次往返于被告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铁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虽被告最终同意向原告支付2万元赔偿款,但赔偿数额无法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对等。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铁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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