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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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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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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放弃继承权?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4款及第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对此项法律规定进行剖析可得,遗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有三个:第一,遗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第二,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必须已经取得该项遗产的所有权;第三,继承合同中未将遗产确定为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不同,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因此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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