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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林律师
朱会林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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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债权债务2013-09-04|人阅读

律师 函

2013)第0615

深圳市x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君孺 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本律师了解到:

贵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12月28日以《订购单》方式向委托人购买了型号为NP-30的集尘机一台及软管、阀门、转接头、集尘机支架、大抱箍等配件若干,合计金额人民币17300元。双方约定分别于到货后15天、30天分别支付上述款项的70%、30%。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12月31日交付了上述集尘机及配件,并于2013年2月20日开出了相应发票。但贵司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贵司既与委托人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应当妥善履行按约付款的合同义务。贵司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贵司应承担支付拖欠货款等违约责任及赔偿委托人货款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责任。

本律师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向贵司严正声明:希望贵司自接函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上述货173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除承担货款外,还需承担利息、高额诉讼费用及商誉损失等不利后果!望三思后行。

此函。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会林

联系电话:

2013年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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