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如何进行律师费索赔(案例三)?
——代某诉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廖滔滔 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代某诉称:2009年7月8日被告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797元、残疾赔偿金138,325元、误工费5,940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4,500元,第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赔偿百分之六十。
被告胡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第三人都邦保险某支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书: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经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第三人都邦保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百分之六十。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具体金额:
1、医疗费,有医疗费收据以及病历卡、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的金额为39,214.94元,其中23,000元是被告垫付的,扣除伙食费245元,认定医疗费38,969.9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住院治疗32日,每日20元计算为640元;
3、营养费,鉴定结论的营养期限为2-3个月,本院酌情按75日,每日30元计算,确认营养费为2,250元;
4、护理费,鉴定结论的护理期限为2-3个月,本院酌情按2.5月,每月960元计算,确认护理费为2,400元;
5、误工费,按鉴定结论休息期限3个月,每月960元计算,确认误工费为2,880元;
6、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虽是农业户口居民,但其长期在城镇工作,经济来源于城镇,因此,可以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12,035元(26,675元/年×20年×21%);
7、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300元;
8、物损费,事故造成原告的衣物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300元;
9、鉴定费,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需要,对原告的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而支付鉴定费1,400元,予以认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残疾程度和被告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1、律师费,原告因诉讼能力有限,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损失范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上述损失按交强险的项目分类,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项目均已超出交强险的限额,第三人都邦保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第三人赔偿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都邦保险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代某120,300元;二、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38,96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112,035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69,174.94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48,874.94元的百分之六十计29,324.96元,已付23,000元,其余6,324.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时进行了简短的说理,即“原告因诉讼能力有限,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损失范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因此,律师费的支持与否、支持与否的理由、支持多少等等,每个法律人都有不同的见解。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如向被告主张该项赔偿,代理律师应向原告进行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