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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受到多个等级的伤残时残疾赔偿金应如何索赔(案例二)

其他2012-08-19|人阅读

受害人受到多个等级的伤残时残疾赔偿金应如何索赔案例二)?

——段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廖滔滔 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5日刘某驾驶实际车主为乔某注册登记为某运输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与崔某驾驶实际车主为李某注册登记为某运输公司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崔某及七名乘车人姜某、段某、张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段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09年7月25日至2009年9月23日,合计61日,原告支付医疗费62215.3元。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崔某负次要责任,七名乘车人无责任。经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段某因车祸致右小腿胫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右小腿毁损伤愈合小腿条片状瘢痕形成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诊断费30元,鉴定费700元。被告乔某所有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被告李某所有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3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乔某已支付原告36000元,被告李某已支付原告32000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乔某和李某作为刘某和崔某的雇主,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乔某应承担对原告的主要赔偿责任(70%),被告李某应承担对原告的次要赔偿责任(30%)。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二次手术费,因医院出具的证明内容笼统,语言模糊,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二次手术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段某受伤后住院61天,支付医疗费62215.3元、营养费1830元(30元×6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30元×61天)、交通费l704元。原告要求以两名护理人员计算护理费,但没有提供确需两名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且只提供了一名护理人员张某的工资表及护理原告的误工证明,因此护理人员应认定为一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以张某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152元/天),护理期限计算至原告定残日的前一天,共计l00天,护理费为l5200元(152元×l00天)。残疾赔偿金为19227.8元(4806.95元×20年×20%)。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段某因车祸致右小腿胫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和右小腿毁损伤愈合小腿条片状瘢痕形成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参考工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最高伤残等级有两个相同时,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20%计算并无不当,被告要求按11%计算伤残等级系数,其参考的依据是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与本案情况并不相符,故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l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45737.1元;二、驳回原告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计算多等级伤残时是参考工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的,最高伤残等级有两个相同时,增加一级,因此伤残等级按20%计算。而被告要求按11%计算伤残等级系数,参考的依据是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与本案情况并不相符。本案是雇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因此法院参考工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伤残等级。这与一般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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