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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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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等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6-06|人阅读

XX等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判员: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柏建稼律师担任林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和定性部份。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此,辩护人有不同看法。辩护认为,被害人林XX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首先,在本案中我们要确定二个事实:一,被告人林XX叫其他被告人及同伙去殴打被害人徐某,但其关照他们“不要动刀”;二,被害人徐某的轻伤,系刀砍所致。

关于第一个事实,除了被告人林XX以往认罪供述中有谈到,其今天庭审中也予以清楚地说明有此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以往的历次供术中也均证实了该情节:“跟到香山工业小区的时候,我们车上好像有人接了林XX的电话说是让我们车堵停徐某的车打徐某,但是说不要动刀”,今天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也再一次肯定了该事实。被告人刘某以往多次供述也讲到“刘某关照我们,林XX可能叫我们去教训人,只是教训下就可以了,不要动刀子”。三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反映出:被告人林XX只是叫人去殴打徐某,但不要动刀的事实!

关于第二个事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中已载明:徐某左肘部、后腰部骨折,伴有边缘整齐的弧形皮肤裂口及条形创口。也就是说明了骨折(轻伤)的形成系刀砍所致这一事实。

明确了上述二点事实,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因在赌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不欢,被告人林XX即产生了教训被害人的念头,被告人林XX本意只是要教训被害人,让他以后拎得清,故其设想的教训只是轻微的暴力,并不会至被害人轻伤。

辩护人会见林XX时了解到,徐某是其亲阿姨儿媳的亲哥哥,他们之间还沾着不是太远的亲戚关系。因此,他特意关照了其他被告人等“不要动刀”。后在意识到被告人张某等人身上可能有刀时,他还是不放心,又追了个电话去,叫他们不要动刀。

故张某、刘某等人堵住徐某后一开始只是对徐某拳打脚踢,并没有持刀。后来是因为被害人徐某持匕首将一同参与殴打的李某捅伤,并将欲夺下匕首的被告人刘某的手划伤后,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才持刀对被害人砍打的。

尽管被告诉设想的只是一个治安事件而并非是刑事犯罪,并且其他被告人一开始也听从其不动刀的告诫,但最终因为被害人徐某的反抗或自卫率先动刀,并致刘某及李某受伤,后被告人也持刀反击,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伤害,从而使最终结果演变成被害人轻伤的刑事案件。

本案的特点是被告人林XX并不在现场,故其对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无法控制。因此,对于其他被告人超出其授意范围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是“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要有共同参与的行为及共同犯罪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对参与人不能一概而论认定犯罪,应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共同犯罪的要求来确定。

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为前提,也必须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前提,共同犯罪人都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林XX有的只是让被害人受些轻微伤害制造一起治安事件的故意而不是使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刑事犯罪的故意,因此,其与其他被告人无共同犯罪的合意;同时,被害人的轻伤也并不是其本人的具体行为所造成,故其不应对其叫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就如同样为指使纠集被告人刘某、李某参与打斗的王某一样,因为其虽叫他们去殴打他人,但其也明确了不要动刀,其本人也未亲临现场,故公诉机关并未将其作为本案的纠集人也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给予他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中如被告人林XX之角色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讨论会纪要中明确:有些案件的实行犯在实施伤害的时侯忘记或者忽视了教唆人的要求,而是一意孤行,造成的后果超出了教唆人的授意限度。那么,对教唆犯的处罚就应讲究罪责适应,不能要求其对实行犯的行为负全责。。。。。如果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的行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范围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是否应对此后果负责,则应具体分析。如果事先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有明确的预谋,那么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则仅对预谋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该研讨会记要的精神,被告人张某、刘某现场动刀的行为完全超出了被告人林XX事先“不要动刀”的授意及事先预谋的范围,故他们的行为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林XX来承担。 虽然江苏省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辩护人认为审判实践中其他省份的相关精神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二、关于量刑部份。

第一,辩护人首先认为被告人林XX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第二,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林XX有罪,那么有一点也请法庭在量刑考虑可对其从轻处罚:

尽管在公安侦查其间被告人林XX可能由于某种顾虑而没有实是求事承认自己叫人打徐某的事实,比如辩护人会见时其讲到的,承认了叫人打徐某,出去以后无法面对其亲阿姨,而本意到并非是想逃避法律责任,故其没有如实供述。但通过办案民警、管教干部的教育,他意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愿意承担责任后,在审查起诉期间,他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包括今天的庭审中,他也如实予以供述,也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

辩护人行使的是独立的辩护权,当然,辩护人也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被告人的态度是认罪服法。因此,不能因为辩护人做的是无罪辩护而否定其自已的认罪态度。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XX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瑾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柏建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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