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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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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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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4-17|人阅读

钱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钱某某的母亲委托,指派我担任钱某某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 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钱某某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是在麻将馆打牌时候认识同案其余人,在这几人实施犯罪之前被告人钱某某并不知道是去实施犯罪,是在其余人的蒙蔽、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人的安排,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无论从盗窃犯罪的次数、盗窃物品价值还是犯罪的具体过程,都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被告人钱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钱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钱某某在归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还积极规劝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告人钱某某在归案后曾经借用县公安局刑警队一警官的手机与其妻子伍某通话,规劝刘某和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刘某在经钱某某的投案自首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钱某某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之前一贯表现很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钱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在家搞养殖业,是在搞养殖业亏损几十几万元之后心情较差,从而认识了同案其余被告人,在其余人被告人的蒙蔽、诱惑及要求下伙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并不知是去干盗窃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不知自己给别人开车装运东西就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钱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钱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其目前家庭情况特殊,家庭经济相当困难。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几个年幼的孩子,母亲及几个年幼的孩子现无人照顾,妻子现抛下几个年幼的孩子跑了。 其家庭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被告人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钱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钱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钱某某的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

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以上规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处。

请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周德鸿

2012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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