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中旬,陈A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严某,2012年春节后,陈某离家出走到了某省找到了严某,严某于数天后带陈某来到四会,并在四会市区内租下房子,在两人相处期间,严某与陈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此后,陈某家属为找女儿向四会市公安机关报警,经查,认为陈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并已将岁数告知犯罪嫌疑人严某。2012年5月29日,四会市公安局以严某涉嫌强奸罪向四会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2年3月19日,严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严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案件到了检院后,通过详细的阅卷,经过子细对案情的分析,本律师向四会市检察院提出了《关于严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本律师对:1、本案中,陈某父亲报案的初衷是为找其女儿,非想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2、严某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有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3、严某是否知道陈某未满14周岁;4、本案造成后果如何?进行了分析(意见书保存于档案中,在此不展开论述),认为认定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2年10月22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四检刑不诉[2012]第9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四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对严某不起诉的决定。当天,严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款)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