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是否合法
案件的法律事实摘要: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借款人无资产抵押,所以找到第三人担保,无书面担保协议,出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由第三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以抵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只能以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借款的担保属于后让于担保,非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属无效担保,但出借人有权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拍卖第三人的房产。
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