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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木律师
杨友木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漫谈纸面上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

其他2014-03-02|人阅读
我们谈谈纸面上的法律、现实中的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士眼中的法律的微观区别。 非法律人总是感觉法律虽然很重要,但有时走关系、开后门,或者直接采取激烈的报复,好像更有效果,也就是很多人不愿承认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重要性,尽管中国还没有真正实现“法治社会”,自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中国的法制和民主制度,从此以后,不会再有“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砸烂公检法”的公然残踏法制的行径,但有些人内心世界里仍有那个年代的思想遗留,当差办事,多多少少会有“法律无用论”的想法。然而,中国的法治进程却逐步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国家大势,因此,有些人的思想观念会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会产生妨碍法治建设的作用。 在实践经常看到,当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的时候,首先不考虑法律程序,或正常的法律途径,直接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导致事件、局势的复杂化,本来有理的东西,也变成无理的了。到最后,又被迫走法律途径,虽然你一开始是值得法律保护的,但处置不当,导致你反而使自己陷入无理之中,或者处置事件的成本已经超过了依法可以获得的权益,白白浪费了金钱、人力、物力,还不如一开始就按法律程序来,既保护了自己或自己的利益,也使违法的人最终受到惩罚。 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却又发现法律也不是“灵丹妙药”,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也由人来实施、适用、执行的,我们经常感觉,法律所要依靠的事实,总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最终还是由“人”来说了算,而不是“法”说了算,社会上每个人对事实的认知,是不一定一致的,在你看来是应该归纳为某个违法行为,但另一个人看来又会归纳为另一个违法行为,或者就不是违法行为。基于事实的法律,显然很是为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聪明的立法者也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事实,只能采用更具有实务操作性的条款代替模糊的规定,或者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尽可能使法制与事实相对应,使法制尺度更加统一。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经常看到,纸面上的法律,从出台后经过层层执法者的解释,有些是变得具体、可操作,但有些是变味了,我们也经常看到,中共中央制定的好政策,经过层层传递,层层折射,有的确实适应了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有的早就背离了中央的文件精神,效果适得其反。从某些方面来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不少的歪曲地适用、执行法律的情况,比如,我印象中比较深刻一点,就是刑法上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多次容留、多次强迫的,才能加重处罚,然而作为法律的司法机关都认为是多次卖淫就可以加重处罚了,这明显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多次容留、多次强迫”呢?这个法律概念,确实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确定,也是立法者当初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确实让适用者、执行者摸不着头脑,但我个人认为,总不至于用“多次卖淫”与这个“容留、介绍、强迫”等无关的行为来解释吧,否则,司法者实质上已经修改了这一部应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才能修正的法律,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却浑然不知,依然我行我素,这种情况,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的现实中法律如何与纸面上的法律相脱节的状况。而这些司法机关不适用或歪曲适用的纸面上的法律,让人感觉“不靠谱”,起不到法律对行为人的指引作用,甚至会产生错误指引,从而使行为人无法正确预测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最终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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