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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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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收费合理吗?

合同纠纷2020-06-10|人阅读

近期,关于某市丰巢某公司(简称“丰巢某公司”)拟向被递送快件的终端用户收费的新闻火遍全网。此次丰巢某公司推出的收费政策核心点在于,普通用户可以享有12小时的免费包裹保管服务,超时之后每12小时收取0.5元,3元封顶。如不愿按次数付费,普通用户可以办理会员,月卡5元,季卡12元,不限保管次数,7天长时存放。据丰巢方面介绍,之所以推出该政策的原因在于,难以增加快递柜数量,提高快递柜的周转利用率。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说,丰巢某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针对快递件的保管服务,既然是提供服务,服务提供方收取合理的保管费就有其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项费用应当向谁来收?收费的标准又应当怎样确定?

关于向谁来收的问题,还是要回归这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来做理性分析。如图所示,丰巢某公司收费事件至少涉及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丰巢某公司、快递公司、终端用户等四方面利益相关方。

首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丰巢科技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这是后续法律关系的起点。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将小区内某一区域租赁给丰巢某公司,用于安放快递柜。

其次,快递公司与终端用户之间实际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承担将快递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义务

再次,丰巢某公司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将快递件投递进快递箱的那一刻,双方之间实际上就建立起了保管合同,尽管快递件的所有权归属于最终用户,但保管合同的双方却是丰巢某公司和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是委托人,而丰巢某公司就成了保管人。由此而言,丰巢某公司向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收取适当的保管费其实无可厚非,毕竟这种保管服务需要耗费必要的成本。

最后,关于丰巢某公司和终端用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甚至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就成了这一问题的焦点。如果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那么丰巢某公司向终端用户收取超市保管费就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认为,丰巢某公司的做法还有那么点儿人情味,毕竟只是在超时保管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那么丰巢的做法就有问题了,毕竟在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丰巢的收费显然没有依据。

笔者认为,要回答丰巢某公司与终端用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的问题,还得要从丰巢某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着眼,因为这个合同除了涉及丰巢科技和快递公司双方之外,还涉及终端用户这个第三方,这个保管合同的目的说到底还是为了实现终端用户收取快递的利益。合同法理论上,一般把这样的合同称为“利他合同”。顾名思义,利他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而且此类合同为第三人设定的是权利,而不要求其承担义务。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利他合同,但在《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中还是存在利他合同的身影的。既然丰巢某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直接服务于终端用户的利益,那么终端用户与丰巢科技之间就并不存在其他直接的合同关系,由此丰巢某公司向终端用户收费也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丰巢某公司收费的对象应当是快递公司,其向终端用户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但现实的问题是,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因为很多终端用户白天要上班,多数时间不在家,且为了提高递送效率,将快递件投入快递柜保管就成为了最安全也是最经济的选择。尽管现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但基于前述现状,丰巢快递柜也就因此成为诸多上班族终端用户收取快递的不二选择,而丰巢方面表示如果终端用户过了晚上11点还没有取走快递,会影响第二天派件高峰时快递员的正常投递,以此来论证收费的合理性

由此观之,互联网经济时代,解决最后一程的收快递问题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既不能把快递保管企业的投入视为理所应当,也不能不顾及快递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更不能以侵犯终端用户合法权益为代价,需要多方参与加以解决。事实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有很多,比如5月13日中消协就回应称,“设立在小区内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件箱服务,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合理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用,并妥善做好保管期外的服务衔接。对于确有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件箱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的确定宜参照公共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确定,而不能简单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我们拭目以待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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