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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关于杭州杀妻案的法律问题

犯罪类型2020-07-29|人阅读

上周,最骇人听闻的新闻,莫过于杭州杀妻碎尸案。

案件侦查进程如下:

1、7月6日20时许,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一名来姓女子于7月5日凌晨失踪。随即,杭州警方启动案件调查工作,全城查找失踪人员。

2、在查找过程中,警方明确该名女子于7月4日17时回家后,再未离开小区单元楼。同时,警方着重摸排走访了来女士的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关人员,排除了其他人员作案可能性,初步认定其丈夫许某某的重大作案嫌疑。

3、随后,杭州警方判断案发楼道化粪池内可能留存被害人下落的线索,对化粪池彻底清查。7月2216时许,在警方连续筛查38车粪水之后,终于发现若干疑似人体组织。经DNA医学鉴定后,警方确认失踪女子来女士已不幸遇害。

4、7月23日凌晨,杭州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许某某刑事传唤。当时10时许,经审问,许某某交代因家庭财产处置问题对其妻子来女士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残忍杀害,然后将尸体粉碎后冲下马桶。

5、至此,杭州杀妻案初步告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此残虐的杀妻行为,等待许某某的将是国家刑事法律的严厉审判。

该案让人错愕、惊恐、愤慨之余,一些法律问题也不禁引发大家的追问。

1、破案一定要找到尸体吗?

杭州警方在将近40℃的高温天气里,连续奋战25个小时,筛查了38车粪水,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才找到被害人的人体组织碎片,难道没有发现尸体就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了吗?不能,尽管有违常理,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不能!

这里要介绍刑事诉讼法中的两个原则:

A、口供不能单独定罪

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还要有补强证据加以印证,围绕犯罪构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B、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可以概况为人民法院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事实裁判者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再存在任何有证据支持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疑问,产生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尽管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穷凶极恶、泯灭人性,但是司法机关依然要依法办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就在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即一方面要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来打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要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处罚,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

这并不是机械教条的法学理论,而是历经无数冤假错案后,历史留给人们的血泪教训。微博上那些别审判了直接死刑吧之类的言论,作者在这里予以驳斥。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管有多么可憎,不管有多么可疑,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都必须不带任何情感的,只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历经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法律不仅要尊重民众的情感,更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2、家庭财产处理谁有决定权?

此案直接导火索为被害人来女士拥有两套回迁房,许某某曾先后提出送给儿子(其与前妻所生)做婚房、给他本人用于炒股,但均被来女士拒绝。那么这个回迁房处置的决定权在谁呢?

首先要看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那么回迁房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被拆迁房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回迁房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假设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处理意见有分歧如何解决?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财产的,任何一方具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取得一致的,夫妻一方有重大事由存在时,也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司法实践中,重大事由的认定一般仅限于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跳出许某某杀妻之事,即使回迁房确系夫妻共同财产,许某某以炒股为由要求处置回迁房,未经来女士同意,也不能单方面取得处置权。倘若许某某擅自处理,因此所造成损失,来女士也可在离婚之时一并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被害人遗产继承怎样处理?

可能有人会问,万一许某某并没有被判处死刑,那么他还能继承被害人遗产吗?或者他的儿子(其与前妻所生)能继承吗?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给出明确答案,不能!

关于许某某: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中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也即,如许某某这般泯灭人性、罪大恶极之人及时侥幸不被判处死刑,也绝不可能继承被害人来女士的遗产!

关于许某某的儿子: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在许某某的儿子与来女士并无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仅为姻亲关系,并非血亲关系,许某某的儿子是不能(法定)继承来女士的遗产的。

最后,抛开法律问题,作者想说,永远不要高估人性的善,也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我们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学会看人,学会保护好自己。

保护好自己,好好活下去,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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