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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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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请的保姆安全吗?——浅析家政人员风险预防

犯罪类型2020-11-12|人阅读

先来看近期的两则新闻:

2020414日,澎湃新闻报道“厦门育婴师摔死女婴被公诉,司法报告称不可能只砸摔一次”;

2020513日,新京报报道“保姆闷死老人案,检察机关已依法提前介入”。

这两则新闻,又使得我们对家政人员的安全问题重新进行审视。而在几年前,引发众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曾经将家政人员的安全问题提到社会公众的面前。面对千万家庭的生活实际需求,家政人员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不断出现家政人员伤害家人的案例,问题究竟有无解决方案?

202051日,全国第一个在省一级层面的家政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对家政行业的法律规范已经正式有法可依,但因为是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很多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实际的一些风险和问题,并未充分细化。因此,本文将从风险规范的角度出发,对家政人员的安全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首先,我们对家政服务的主体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家政服务机构,则仅有两方主体,一是用人方,二是家政人员,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即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服务这一劳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关系中出现的问题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双方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家政人员的伤害事件,不论是以民事侵权,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理,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家政人员本身。

如果在这一劳务关系中加上家政服务机构则增加了一个主体,变成了三方关系。家政服务机构又可分为员工制家政机构和家政中介机构。如增加的是员工制家政机构,则用人方与员工制家政机构形成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家政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家政人员与用人方之间存在实际服务的事实关系,但不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即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服务是在履行其与员工制家政机构的劳动合同义务,其收入也是由员工制家政机构所发放的工资,不再是由用人方支付的劳务报酬。另,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再是固定人员。在这一关系中,如果发生家政人员的伤害事件,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首先是由员工制家政机构向用人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事件严重到构成刑事案件的,除了员工制家政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外,另由家政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增加的主体是家政中介机构,则家政中介机构在用人方与家政人员协议之初形成居间中介关系,一旦用人方与家政人员签订了协议,开始实际用工,家政中介机构即完成居间义务,退出三方关系,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了家政人员的伤害事件,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家政人员本身,家政中介机构如在居间介绍中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无过错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家政人员引发的安全问题,应侧重前期的预防与过程中的管理这两个方面。前期的预防主要是前期对家政人员的背景调查,如对家政人员的从业经历、评价记录、有无犯罪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常,员工制家政机构应当把这些背景调查完成后才能推荐家政人员给用人方,实际生活中,一些家政中介机构也会尝试这样做,但是并不完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伤害事件的这些家政人员,往往是只要注意前期背景调查就可以发现的。因此,前期的背景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而过程中的管理,则包括对家政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检查等,直至建立家政人员的信用体系。这些工作大部分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机构完成的,而更全面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则有赖于家政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

最后,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如何细化进行,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的简单分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可以有效预防或减少相关家政人员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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