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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股东未出资的,追加!

公司法2020-11-26|人阅读

2016年开始,本所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与实践,不仅对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综合且深入的梳理,并成功承办多起执行难案件,帮助委托人将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本所编制印发了《破解执行难》宣传手册,如有需要,请与本所联系索取。

即日起,本所将实际承办的案例撰写成文,陆续发表在公众号及网站上,一方面希望将本所的实际经验与大家分享,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与大家进一步沟通交流,共同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股东未出资的,追加!

案情简介:本案系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律师的经典案例,在执行实践中可以作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向,特与大家分享。为陈述方便,本案相关主体以字母代替。

A:卖方公司,本所的委托人

B:买方公司,被执行人

CB的股东,自然人

20147月,AB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AB出售货物,B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5年,B仍然拖欠A公司货款,经多次催款均不支付。A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B支付A货款,但A在申请执行时才发现B名下已无资产可执行。在A起诉之前,B公司已经将其名下资产进行了转移和处置,导致A公司的执行案件陷入了困境。

A的律师经仔细调查研究,发现B5名自然人股东(C)未实际出资到位,从而明确了从C未出资这一角度切入,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随后,AC未实际出资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依法追加C作为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依法对A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案件得以执行到位。

案件简析: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关注到以下几个点:

1. 在贸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及时关注对方经营状况,及时对账,催收货款。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支付的,应及时诉讼解决,否则很有可能,对方运用诉讼前的时间转移公司资产,将对后续款项的催收设置极大的阻碍。

2.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公司名下无资产并不必然导致无法执行,需要进一步追索。

3.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因为公司注册时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导致很多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这可以作为很多执行案件的突破口。尤其是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一旦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基本都会迅速履行付款,申请人的执行难自然也就不难了。

4.股东未出资与未出资到位,依法均可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区别仅在于承担债务数额的多少,即股东完全未出资的以未出资额为限,股东未出资到位的以未出资到位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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