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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惨痛的代价(当事人的公司股权还存在吗?)

公司法2012-03-01|人阅读
最近,本人在异地处理了一起公司股权争议的案件,案情之荒唐,股东法律常识之缺乏,实在让人咂舌。 案情大概是:张三与李四、王五于1995年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后,王五在2年后退出股份,但是工商登记并未变更;张三与李四本为多年的好友,张三出资占6成,李四出资占4成,但是投资协议约定很混乱,且实际利润分配张三、李四均分;由于张李二人是朋友,公司经营上也很不规范,李四妻子在公司做财务经理,张三负责销售,但很少关注、查询账目,使得双方对财务盈亏认识差异很大;2004年,张三、李四为了避税,把有限公司注销,但是公司债权债务没有清理、剩余资产没有分配(现在财务账目无法查找);公司注销后,李四以自己妻子的名义,申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还是以前公司的业务,且继承了公司的原来业务及资产,双方均无异议,期间多次分红,张三均提取现金,并向个体户打借条;2008年,个体户出资80万,购买了一栋厂房,现在面临前拆,厂房价值1000万。 2010年初,张三认为企业经营利润有问题,且主张对上述厂房的权利,要求李四说明,但是李四夫妻认为,个体户的资产及所有权完全系自己,与张三无关。两老朋友发生巨大法律争议,涉案金额高大2000万。 本律师代理这糊涂的张三,为其争取公司股份或者个体户中的合伙份额。 从律师的角度,本案张三确实太糊涂了,太不把法律当回事情了,早期不请律师咨询,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解决相关问题,现在对自己经营了近20年的企业,可能被完全出局,实属悲哀。 本案,有几个关键问题:1、最早公司成立时,股权投资协议不明确,各股东的出资存在现金交付,且互相之间有借贷关系;2、公司成立后,财务混乱,没有法律文件规范,公司部门设计、人员配置存在严重瑕疵;3、04年公司注销时,没有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没有进行资产分配,财务账册缺失;4、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时,没有合伙协议,对各自的合伙份额或者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本案正在进行处理中,不管本案最后的结局如果,对象张三这样的老板当事人,确实是一次致命的教训。我想,如果早期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服务,这样的荒唐事情,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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