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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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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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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11-10-26|人阅读

案情】王某从某企业内退(仍保留劳动关系)后至某机械厂工作,双方订有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经常加班加点。3年期满,厂方没有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现王某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厂方支付其加班工资;2、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解析】一、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另规定,劳动者请求在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请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保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第1项请求能得到支持;因王某与厂方无特别约定,其第2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律师提醒广大退休、内退职工,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有着清楚的认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权益以书面形式确定。另,律师建议企业在招用上述劳动者时,应要求提供原单位允许其同时建立新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一旦原单位能够证明新用人单位知悉原劳动关系存在,且因新劳动关系原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仍将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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