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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瑞律师
吴雪瑞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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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与工伤待遇是否可同时享有?

劳动工伤2011-10-26|人阅读

【案情】老王在一家机械厂工作,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59岁时受伤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8级。老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继续在单位工作,60岁整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王是否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分析】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但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仍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二、律师建议:社会保险为企业分担了较多的用工风险,企业应该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年龄将至的员工,若确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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