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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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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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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汽车借给朋友出了交通事故,我要承担责任吗

交通事故2013-04-22|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26月,张某碍于情面将汽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没想到因李某驾驶不当,乘坐人孙某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调查认定,李某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因李某无力承担医疗费,孙某的家属遂找到张某要求先行支付医疗费。张某认为,自己与李某虽然朋友多年,却并不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因此,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出借汽车给他人使用,驾车人致乘坐人跌伤,车主也要担责吗?   孔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无论你将车辆租或借给他人使用,都属于基于信任关系自主支配车辆使用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张某和借用人李某都是车辆运行支配者,同样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张某把汽车借给李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车辆管理上的瑕疵,这种瑕疵即为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从张某反映的情况看,李某无证驾驶、驾驶不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张某把汽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审查不严的车辆管理方面的过错,正是由于张某和李某过错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发生了孙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和李某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李某对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孔律师认为,出借汽车给他人使用致乘车人跌伤,作为车主的张某确实要担责。但张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李某进行追偿,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孔律师特别提示:在出借车辆时,应当核查对方有无合法的驾驶资质,借车的目的,有无饮酒、醉酒、吸毒等情形,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辆本身有无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如刹车系统有无失灵、轮胎有无松动等情形,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一方,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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