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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待遇问题

劳动工伤2015-07-30|人阅读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不满16周岁正在中学就读的孩子。问:此类情况,企业应支付哪些丧葬待遇?

一、丧葬费

依据《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3条第7款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即:2014年标准为4260×2=852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规定: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列为该劳动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2.标准:依据《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5]111号)规定:供养一人者,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即:2014年标准为4260元×6个月=25560元。

综上所述,该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为852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25560元;共计3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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