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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企业“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的规定合法吗?

劳动工伤2020-04-21|人阅读

2013年1月,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报)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年3月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王某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公司“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的规定违法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当然不能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面的法规可知,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级之间或者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之间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很有可能会影响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适当限制员工间的恋爱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那么对于员工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未公开的恋爱如何知晓呢?

办法还是有的。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民一终字第1928号的审判结果,《员工手册》可以约定,员工之间建立恋爱关系应当主动向上级呈报。这样便于公司根据岗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协议调整。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浓缩,同时也是员工的行为指南。但其中的内容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存在明显违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工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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