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开发计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政府审定的规划性文件,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建设的行为。
成熟的土地一级开发体系应具备如下基本要件:(1)具备适格的开发主体,土地一级开发商是具有一定土地开发经验并拥有政府认可的土地一级开发资质、拥有充足的开发资金、依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社会团体;(2)待开发土地符合政府审定的土地总体规划与利用要求,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3)土地一级开发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监控体系的形成;(4)社会资本的长效吸纳机制与风险担保机制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