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1]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