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又称“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当地国家的法律上享受那些民事权利,受到那些限制的状况。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产物。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时,外国人处于完全无权地位;在封建社会,在皇帝恩典、国王特许下,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如经商权等;经过自由资本主义到目前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并存的时代,发展为同时存在着下列外国人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不歧视待遇等制度,在不同的民事领域内实行。 [1]
外国人在当地国家民事法律(权利)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国的诉讼法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那些民事诉讼权利,或在诉讼权利上受到什么样的限制的状况。国际实践中,外国人一般享有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和当地国的公民相比,享有同样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但附加某些条件,为诉讼费用担保或要求互惠等。外国人在当地国家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对外国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外国人在当地国家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保护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的问题;否则,其实体权利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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