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涉及的仲裁请求有劳动报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到今天已经接近16年了,
仍然有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
(1)首次入职超过1个月的;
(2)元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的;
(3)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的。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严重的,尤其是高薪入职接近一年时间的劳动者,不少用人单位处理不好的教训是惨痛的。
除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外(比如劳动者拒签、不可抗力、特殊情况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符合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劳动者拒签还是其他特殊原因均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很明显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明确而巨大的。
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符合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免责的证据,双倍工资那绝对是“罚你没商量”。
为签书面劳动合同最大的惩罚限度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目前对于双倍工资的支付数额大多采用“倒算”的方式,自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或者按天计算,双倍工资的支付数额将虽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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