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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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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财产怎么分?

其他2016-06-16|人阅读
深圳离婚财产怎么分?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遵循的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则。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夫妻一方的婚前不动产的归属与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和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则,婚前夫妻一方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有的是一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偿还贷款,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和补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解释三中可以看出分割的原则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要双方协商处理,就是遵循协商处理,意思自治原则。
  3、如果协商处理不了,法院判决的话,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已还贷款和增值部分,产权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就是遵循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补偿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解释三并没有规定进行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各地各级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计算补偿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最高法院也没有就具体的补偿计算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了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在此予以摘录,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全文如下:
  各区、县法院民庭: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除以(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乘以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乘以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夫妻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
  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时离婚案件中最多争议的问题之一,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间的财产时如何划分的。包括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以及哪些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
  (一)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二)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
  (四)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3)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财产储蓄所得利息以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对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一。
  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物随主物,因为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是从物,而本金属于婚前财产,从而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虽然是从物,但是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债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劳动的孳息,经炒作后则增值的债券、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七)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分割得方法和原则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如无约定,除却法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得具体阐述离婚不仅是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也是双方财产关系的解除。
  因为夫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一种,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财产往往很难分清楚。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诉讼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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