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冒充单身女性,以微信聊天方式骗取多人财物达22600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余某起意以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让妻子曹某协助其诈骗。从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曹某通过微信号“附近的人”添加男性为好友,冒充单身女性与其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让对方发红包或者买花、衣服等。两名被告人通过以上方式累计骗取100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600元。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余某、曹某添加被害人谢某为微信好友,两人冒充单身女性与谢某聊天、培养感情。12月16日晚,谢某提议见面,两名被告人假装同意,诱使谢某在“指定的花店”买花,两名被告人在收到220元买花的钱后便不再理睬,谢某察觉上当并立即报案。 被告人余某于2016年12月31日归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2月24日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在归案时正怀孕,并于2017年3月6日产下一男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曹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有坦白情节,能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有幼子需要抚养,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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