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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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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宫内妊娠误诊为宫外孕的争议

损害赔偿2014-10-14|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12日,江某因“停经37天,下腹痛1天”至E医院就诊,经查尿妊娠试验阳性,B超提示宫内宫外未见妊娠囊。拟“异位妊娠”收治入院。9月16日超声检查显示:1、右附件区混和回声区,请结合临床;2、盆腔积液。考虑“异位妊娠?”。E医院与家属谈话后行MTX杀胚保守治疗。9月21日,B超检查提示“宫内似胚囊液区,请结合临床;盆腔积液”。9月23日,复查B超显示“宫内小液区,请结合临床;宫内液性暗区,考虑积液可能;盆腔积液”。同日,江某及家属坚决要求出院,E医院告知不排除“异位妊娠破裂”,可能出现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嘱出院后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诊断:异位妊娠?宫内妊娠待排。2009年9月25日,江某至C医院行超声检查,提示宫内妊娠。2010年10月5日,江某再次至C医院行超声检查,提示宫内妊娠。2010年10月11日,江某在C医院实施人流手术。【专家评析】 1、医方在本病例的诊疗过程中,鉴别诊断及处理早期宫内妊娠与宫外妊娠有以下不当:患者停经41天时,无阴道出血征象,适宜行阴道超声检查,因其诊断宫内妊娠正确率优于腹部超声检查,而腹部超声检查对机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这也正是导致医方漏诊宫内妊娠的主要原因。患者无持续性腹痛、阴道流血和宫颈举痛等情形,医方忽略宫内早期胚胎发育延迟的可能,仅依据一次可疑腹部超声检查及HCG倍增时间延长,即按宫外孕处理,行MTX注射终止妊娠,临床观察时间明显不足。2、注射MTX以后,使得有生育要求的患者宫内妊娠不能继续进行,此结果与医方上述医疗处理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3、依据现有送检病历资料,患者没有宫内宫外同时妊娠的确切证据,但其病情相对较为特殊,临床早期的判断有一定难度。因此,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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