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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明律师
张雪明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2-12-20|人阅读

(量刑部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长春市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公诉人对被告人xx的量刑建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除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表明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依据《刑法》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外,被告人还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具体如下

一、本案虽系共同犯罪案件,但从几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xx、王xx6人均完全听命于被告人方红波,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青云不仅未主动提供刀具,而且自始至终未主动寻找、追赶两名被害人,另外从【(长南)公(物)鉴(伤)字(2011320号】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所表述的内容看,本案被害人杨xx全身为左胸背部两处刀伤,可见被告人胡xx的一刀并未致被害人杨xx重伤。这足以说明被告人xx主观恶意较小,客观上也只起到次要作用,且未造成被害人伤害,故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足以证实,本案完全由两名被害人所引起,他们为了一点小事,竟然二次带人(其中一次甚至是10几个人)找被告人方红波的麻烦,可见他们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此情形下理应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被抓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也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

张雪明 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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