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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明律师
张雪明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侵占与盗窃

刑事辩护2012-02-21|人阅读
在传统的刑罚理论体系中以“所有权”论为主流,但有些缺陷。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了乙,然后在乙不知到的情况下偷偷地拿回自己的汽车。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甲侵害的不是乙的所有权而是质押权不能定盗窃罪。这很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

那么我们怎样来区分盗窃罪与侵占呢?关键在于认定谁占有,这样一来界定占有就非常关键。我们把所有的东西分为三大块,一块是别人占有的,一块是自己占有的,另一块是无人占有的。而自己占有的这部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己占有并且所有,另一部分是自己占有并不所有。侵占罪就是将自己占有而并不所有的这部分变为自己所有。盗窃罪就是侵害他人的有。

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有些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改定,不承认占有的继承。在认定占有是不能态物理化,拿在你的手里就是你占有,这样是不对的,要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认定。这样一来就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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