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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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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刑事案件的管辖说起

刑事辩护2020-08-30|人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刑事案件大多都属于“被动追诉型”,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很多时候并不过于关注管辖的问题。但是,最近在陕西榆林有一起刑事案件,因管辖问题而备受争议,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榆林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榆林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其经常居住地是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所以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之后榆林中院又向陕西高院请示,后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0186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陕西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发回重审之后如何进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榆林市检),后者拒绝接收案卷。

  理由是,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系《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如果榆林中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开庭审理之前可以退;但是本案一审已经结束也已判决,此时榆林中院却说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要将案卷退回榆林市检的做法无法律依据。

  换言之,管辖问题确实应该通过庭前审查程序来解决,法院不能审判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这里同样存在一个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这时如何处理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

  那么有人会问,为何该案不在犯罪地审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补充一下背景,报案人当初向本案“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以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报案人转向榆林,称转账是从榆林转出,才有了本案后续榆林中院管辖一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案件,需把所有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把案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再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榆林市检拒绝接收案卷,导致榆林中院处于尴尬境地。同时本案在当地持续发酵,公众关注度随之水涨船高,已然将榆林中院推向了风口浪尖。据悉,该案已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最新进展。

  本案可谓给我们辩护律师敲响了警钟,促使我们不断提高对管辖的重视程度,不能再用惯常思维去假设公安机关的管辖是正确的,而要先从管辖入手,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和判断。

  那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实践中针对管辖问题如何操作,这就需要我们对管辖方面的相关知识作一个简要梳理。

  一言以蔽之,刑事案件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等。这些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耳熟能详,我们主要针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来入手。因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对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哪些案件、不办理哪些案件进行咨询,所以我们对此作一小结。

  首先,需要明确公安派出所办理哪些案件。公安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具体有以下五类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派出所的。

  3、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派出所投案的。

  4、公安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公安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前款规定的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者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其次,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哪些刑事案件,对此我们也作了整理,主要有以下十一类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户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再次,经过上述分析发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哪些案件,其实是一份“负面清单”,该清单的重要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言而喻。因为曾有律师遇到过,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后来才发现竟然是公安派出所侦查的,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是如果对“负面清单”了解不够,难免会走很多弯路。

  最后,我们也要区分一点,以防理解偏差。因为,尽管某案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但是公安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规定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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