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兰中迅律师
兰中迅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最高监护>辩论节选

其他2011-12-08|人阅读

思辨中辩论,辩论中思辨

——之婴儿失窃案

案例来源于2002年全国律师辩论大赛决赛

案情:某日深夜,某医院儿科病房,某婴儿失窃。案发时,受害人父母均熟睡于现场。

以下辩论中的双方:“原告”是指原告(受害人父母)的代理人,“被告”是指被告(医院)的代理人。

原告:有这样一个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我的当事人之爱子——即本案的受害人,自入住被告儿科病房以来,足以三天,病情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这让我的当事人身心皆疲,而正当此情形下,又由于医院的监控安全工作失职,导致其痛失爱子,这真是雪上加霜,悲愤难挡!悲愤之余,遂起诉被告赔偿其在院其间所有的费用,另加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特别的是,当未成年人是嫩弱的婴儿时,更需要父母精细入微的呵护,尤其是在婴儿患病住院其间,其进食、更衣、解便、喂药、护睡———等等等等,务求点滴留意,寸寸小心,马虎不得半点,离开不得半步。然,本案中,案发正当时,原告居然双双熟睡于梦中,其情其景,费夷所思。如此粗枝大叶,马马虎虎,不问不管,才会导致案犯趁虚而入,轻易得手。在此,无须再作任何的陈述与证明,被害人失窃被盗事件,是其监护人严重失职,不尽监护之责所致。故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形式之责任。

原告:第一,相同事件,发生在不同地点,则性质完全不同。故有所谓“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之说法。同样是婴儿失窃事件,如果发生在家里,实为家人之纰漏疏忽,呼天抢地唯有自责,怨恨不得他人;但若失窃于井然有序,内有监控、外有门护的医院,则当另有说法。

第二,我方当事人果真如被告所说“粗枝大叶,马马虎虎,不问不管”吗?这恐怕是混淆了视听,颠倒了黑白。世人皆知“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之爱是世上最无私、最伟大,最感人的爱。在被害人入院后,是谁在忙碌地穿梭于医院的各个角落里?又是谁在跑前鞍后、寻医问药?又是谁夜以继日地不休不眠守护于他的床前?怕他冷到,怕他饿到,因他的病情忧而忧,也因他的病情喜而喜?只有他的父母,也只有他的父母啊!

第三,被告说:“案发正当时,原告居然双双熟睡于梦中,其情其景,费夷所思”;又说:“被害人失窃被盗事件,是其监护人严重失职,不尽监护之责所致”————这两句话,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

不错,本案发生之时,我的当事人正在现场,是事实;而且双双正处睡梦中,这也是事实;不过,在这两个事实之外,还有两个更为关键与紧要的事实:其一,医院内(特别是儿科院内)所有的医生、护士以及护门、巡护等人员都已熟睡着了;如若不是,只要稍加提防与戒备,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案发生的。其二: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的现场监护———请注意,我说的是“现场监护”,而不是被告所说的“不尽监护之责”。人不是机器,更不是永动机,人乃血肉之躯,总有力不能支的时候;本案案发时,我的当事人已在被害人身边不分昼夜地操劳守护了三天两夜。众所周知,普通人一天不休不眠,必极疲惫;两天如此,则难支撑;而我的当事人就是在这样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终于累倒于其爱子病床前——对不起,确切地说是相当于“晕死于床前”-------其力已尽,其心已竭,其情其景,生动表明:就是累死,也要守护在爱子前!——请问,这不是在“监护”,又是在做什么?难道说:病子床前,爹娘贪睡?以我个人而言,这种默无声息的平凡自然之举实属世间至 善至美、至真至纯之“伟大的、最高的”监护之举!

被告:听君一席话,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原来“理”是可以这样“辨”的!我并不否认“伟大的、最高的监护”之类的论调,但我却更称赞“相同事件,发生在不同地点,则性质完全不同”的说法: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上演了错误的“爱”!!———换句话讲,在医院,在半夜,在患儿病床面前,监护人是不能熟睡的,起码得有一个人醒着!这个道理,我想,浅显得连说明都是多余的。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性的、浅显的道理,却被被害人的父母给极不认真的忽略了,这真是个致命的“忽略”!正是这要命的被忽略,才使得被害人与其监护人是天涯各一方、悲从中来!原告所谓的“伟大的、最高的监护”之论调只不过是借以自已安慰自已罢了。

在这里,我想套用原告的“江南为橘,江北为枳”的说话:“此监护”不是“彼监护”,如果人人都如“此监护”,放起胆子大胆地睡,则无形中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此,世人应当警醒才是啊!

另外,原告之“医院内(特别是儿科院内)所有的医生、护士以及护门、巡护等人员都已熟睡着了”的说法 ,如果不当成俏皮话看待,则有“恶意攻击和故意中伤”被告之嫌——我的当事人是本市最大的一所三A级国家重点医院,在全市人民心目中颇有声望,每日来寻医治病之人是络绎不绝,难有空隙之时,即便是三更半夜,亦有医务人员值班守候。怎么能口口声声说“我的当事人”都熟睡了呢?至于来院的病人,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我们最好的服务:比如合理的安全、安静的就医环境,住院部内无偿提供热水、加热食物的设备等等!但超出常规的不现实的要求,我们无法满足:就如我们无法避免医院自身遭受盗窃与抢劫一样,我们亦无法保证在某一天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形下,一个蓄谋已久的盗婴案的发生——这个纯粹的意外的事件,超出了被告的预料和范防能力——但,恰恰相反的是,受害人的父母则自然而然地具备这种能力,只可惜在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却因困于睡梦中,从而丧失了这种防范能力!

综上,被告只能在情感上,适当补偿原告,以示安慰和同情。

原告:不论被告再怎么“争辨”,却无法否认“婴儿失窃于医院”的事实。事件已经发生,损害已经产生,如何分担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基于正义理念,我们不防转变一下思维,再考虑一下回到开庭前的协商调解期状态,签个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告愿就此事件向原告赔偿十万元人民币,原告放弃当前和以后可能就该事件向被告提起的任何诉求;基于公平,如若此案得以侦破,受害人得以回到原告身边,则原告应迅速告知被告,并返回所得十万元的赔偿金,但因此事件造成受害人健康状况受损的,则依受损的具体情况协商返回赔偿金数额。

被告:首先,不无遗憾的告诉原告,我们不能接受你们的和解协议。其次,我们仍愿意补偿原告五仟元人民币以换取原告的撤诉。如若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撤诉并保证不再就此事件起诉我方,我们乐意立即付款;如若不同意,我们只好等待法院的判决。

————————————————————————————————

点评:本文以原被告双方的法庭控辨形式展开,意求得法庭辩论之效果。

另,法院可能的判决:原告败诉。理由:牺牲个案的正义,维护一个行业的正常运行。从判决的动机效应理解:如若判原告胜,则对各方今后的行为的影响可能会是:原告或类似原告的一方可能会懈怠行使本应属于自已的份内之责;被告及类似被告的一方则会不惜本钱在安全职责方面狠下功夫,比如:增加看守、巡护人员、多安装摄像头,对出入人员的严加盘问,等等——搞得像监狱,这虽并不是该行业的主业,但却搞得更像主业,这无疑是种极大的浪费,空耗社会资源——本来这些资源是可以另作他用,发挥更大价值的。当然,本案还有一些重要的细节被忽略了,比如:案犯得手后是从哪个位点离开医院的?夜晚出院手续有没有特别的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细节,对诉讼的成败,亦至关重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