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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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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稿费如何分割

离婚2014-12-02|人阅读

近几年,离婚诉讼中,财产的纠纷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动产,不动产的分割演变成为对一些新型财产的分割问题,如股权、票据、保险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那么对还未实现收益的著作权应该怎样进行分割呢?

案情介绍:

2012年年初,王男与温女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冲突。经过慎重的思考,他们决定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2014年,王男与温女协议离婚,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问题上均达成合意,唯独在王男所获稿费如何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王男是一名作家,2012年6月,就是王男与温女结婚前曾向某杂志社投稿,被杂志社采用,并于2013年获得稿酬人民币4万元。由于王男笔耕不辍,2014年,王男又出版了一部作品,出版社约定支付王男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这4万元和1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各有主张,王男认为前4万元稿费是自己婚前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后10万元稿费还没有实际取得,因此不应当进行分割;而温女认为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分。双方争执不下,温女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14万元稿费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将财产权的取得做为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4万元稿费是王男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中“取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均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当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著作权的既得与期待的经济收益。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之规定,本案中王男的10万元著作权收益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分,王男应在离婚时支付温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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