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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变形记”——知名律师讲解网络开设赌场犯罪

犯罪类型2014-02-18|人阅读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赌场“变形记”——知名律师常卫东讲解网络开设赌场犯罪

随着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和日益发达,网络用户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模式。而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某法院审结了一宗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被告人以开设网络棋牌网站为形式经营网上赌博项目,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上述案例中,因以网络经营赌博最终被处以刑罚的两个年轻人可惜了花样年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切莫事到临头,悔不当初。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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