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在办公室安心工作,却被窗外飞来的石块砸伤,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因驾驶拖拉机导致石块溅起的刘某赔偿孙某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947.3元。案情摘要
原告孙某系连云区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平常在管理处办公室内工作。2019年4月的一天,正在办公室内工作的孙某被窗外飞来的一块石头撞伤。经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颈脊髓损伤,寰枢椎半脱位,头、颈部损伤等。
明明自己在办公室内工作,而且窗户并未打开,却莫名其妙被石头撞伤。后经现场勘查,石头是从窗外道路上飞来撞穿玻璃窗导致的。原来,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变形拖拉机为雇佣单位运土作业,当车辆行驶至办公楼北侧东西方向的无名道路时,右后轮压到石块,导致石块溅起撞穿了玻璃窗,致使室内办公的孙某受伤。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刘某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法院裁判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压起的石块将原告孙某所在的办公室玻璃损坏,并致原告受伤。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孙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起交通事故虽系无妄之灾,但我们仍需认识到仍有大量无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而此类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此类无号牌车辆往往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不能享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无号牌变形拖拉机的行为,应一次性记12分,如果构成无牌报废车辆,则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证,强制收缴报废车辆。
据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应驾驶检验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贪图眼前小利,心存侥幸,否则,当交通事故来临时,不但承担巨额的金钱赔偿责任,严重时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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