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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宝龙律师
高宝龙律师
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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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其他2012-02-28|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荆某、荆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认真查阅了卷宗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县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X公交X认字(2011)第B0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荆某违法操作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次要责任与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是错误的。被告荆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荆某在向北拐弯的过程中违法操作撞向原告所乘已经通过路口并正常行驶的助力摩托车所致,被告荆某所述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从后方驶来并撞向其驾驶的货车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告荆某在交警队供述事发时其车辆已经向北转弯成功并从后视镜中看到后方100m处原告车辆快速驶来并撞向其车辆与事实不符。从两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可以显示事故发生地点距路口南隔离带10.8m,被告车辆驶出道路宽度为5.3m,主干路辅道为6m、隔离带宽为3m,事发时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该路口9x5.3㎡的区域向北拐弯,发生事故时被告车辆的车头距离转弯路口实际只有5.5m的距离,按照被告所述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至少要有火箭的速度才能追上被告驾驶的车辆,显然被告的陈述是荒谬的。

其次,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显示的两车撞击后摩托车的所处的位置可以说明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是被动撞击而非主动冲撞,被告荆某在事发时车速过快且未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事故后摩托车发生了180度旋转,车头距隔离带6.1m车尾距隔离带4.9m,只有被动撞击的情况下摩托车才会发生如此大角度的旋转,主动撞击的情况下摩托车是不会发生这种旋转的,另外从摩托车发生如此大角度的旋转可以看出被告荆某在事发时车速过快并且未采取必要紧急刹车措施。

再次,从两车的撞击点可以印证被告所述原告撞向被告车辆是错误的。从车辆撞击部位及痕迹照片中可以看到两车发生碰撞的部位是货车车头前部左中和左下侧与摩托车的车右把和车前轮,显然这两个撞击点只有在两车垂直接触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按照被告所述是原告摩托车撞向被告车辆的话是根本不可能出现上述两个部位的撞击点,交警队在事故勘查及认定时都未对左下侧的撞击点进行拍照及分析以致事故责任认定有误。

2、交警队认定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的驾驶员孙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有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持安全车速的前提是原告乘坐的摩托车在被告驾驶的货车后方行驶,我们已经论证发生事故时原告乘坐的摩托车已经驶过转弯路口并在主干道上正常行驶,而被告驾驶的货车从路口处向北转弯,这种情况下原告乘坐的摩托车没有义务和必要与其保持安全车速。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3、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正常行驶并且已经通过路口,没有义务对被告进行避让,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被告转弯时应当对主干车道进行观察并避让直行车辆。被告代理人所说的让右方车辆先行指的是双方在交叉路口都直行的情况下让右方来车先行,事实上事发时被告是在向北转弯进入主干道路,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应当对主干车道进行观察并避让直行车辆,因此原告没有义务和必要对其进行避让,更何况原告所乘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避让措施并给被告留出了将近十五米的通过道路。

4、被告荆某事发时未取得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荆某驾驶货车上路应当取得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否则没有资格驾驶货车。

二、原告王某因为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档案复印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金等费用应当由被告荆某承担。原告因为本次事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48873.58元、交通费3060元、复印费63元、护理费6833.5元、伙食补助15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0326.98元,由于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确定护理人数、伤残程度、误工时间等,因此原告仅主张住院期间及复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一个人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车损费用、其他人员的护理费等待伤残鉴定完毕或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三、被告荆某某应当与被告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荆某某系肇事车辆XX轻型货车的车主,应当与被告荆某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代理人称两被告系借用关系被告荆某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应的证据,仅是其个人的陈述不应采信,其应当与被告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某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财产某县支公司系肇事车辆XX轻型普通货车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某县支公司辩称仅在基本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仅系其内部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望合议庭在和议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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