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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纯律师
李永纯律师
辽宁-抚顺
主办律师

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

其他2012-11-25|人阅读

关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

在律师工作中有很多朋友和客户经常向我咨询有关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并且希望他们的亲属或朋友在刑事案件中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适用。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中上述措施有的是公安机关做出的,有的是法院做出的,有的是在侦查阶段做出的,有的是在审判阶段做出的,还有的是在服刑阶段做出的,且适用时要符合相关条件,所以为避免朋友们和有关客户在实践中不能区分,下面我详细介绍一下上述措施在实践中实行的部门、阶段、和条件。

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阶段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阶段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整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取保候审不影响公、检、法对犯罪的侦查、公诉、审判,也不影响法院对刑期的判决。该措施公、检、法三部门都有权做出。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最佳阶段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已经将嫌疑人刑拘,但没有提请批捕的阶段,如果涉嫌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

我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的取保候审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一)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刑期在年以下的案件(已经认罪)(二)案件的证据有待进一步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三)患有严重性疾病(传染性较强)(四)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时经住所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羁押(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

二、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

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为严重疾病而许外出就医的情形。很多客户都将保外就医和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分不清楚,保外就医是已决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出监就医,这种措施是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鉴定后报监狱审查审查后报省局批准批准后办理相关出监手续。保外就医属于刑法执行以上是我作为一名律师在实践中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理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法律问题可电话咨询或qq留言 李律师电话13591559507 qq24048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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