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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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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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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2012-08-13|人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胡健涛) 法国轩尼诗公司是在法国注册成立的世界著名葡萄酒生产商,其注册商标“Hennessy”和标注的“手持战斧图”(斧头在右)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可不法商人却偏偏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个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我国国内成产、销售印有“Hennessypt”和“手持战斧图”(斧头在左)标识的葡萄酒。法国轩尼诗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冒充法国轩尼诗公司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李先生夫妇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3月,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李先生夫妇与葡萄酒生产商金海公司的龙老板相识,双方商定由金海公司生产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及包装,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葡萄酒产品。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开始从金海公司购入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从事经销葡萄酒的经营活动。上海光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亦经香港轩尼诗公司授权,于2008年底在上海地区销售上述标识的葡萄酒。  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金海公司和李先生夫妇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李先生夫妇对外销售侵权葡萄酒产品时以香港轩尼诗公司(2010年该公司更名为“神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光力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产品,请求判令上述五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诉请,判决金海公司等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未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海公司、光力公司及神风公司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及李先生夫妇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先生夫妇与金海公司就涉案葡萄酒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分工。香港轩尼诗公司实际是金海公司、李先生夫妇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设立,该公司成立后除在中国大陆销售涉案葡萄酒产品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李先生夫妇与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依法改判金海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该案中,作为公司股东的李先生夫妻却要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本案的判决具有标杆的意义,他为大公司打击那些专门以仿冒为主的人敲响了警钟,体现了我国从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法院判决的依据到底是什么,从上文的描述来看,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是李先生夫妇设立该公司的主要目的仿冒侵权,该公司只是李先生夫妇实施侵权行为的一个工具,因此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实是否人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李先生夫妻的行为与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其实质与公司法规定的“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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