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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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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2014-05-21|人阅读

离婚情形前文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介绍,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现在咱们就来谈谈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记得前几年有一部讲述家庭暴力的电视剧非常火,就是由梅婷和冯远征主演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电视剧火了演员,也火了家庭暴力这个词,估计看过这部电视剧的观众,一定对其中血腥的家暴场景记忆犹新,甚至现在想起来都令人心有余悸。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自古以来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现在情况大为改观),尤其是夫妻发生矛盾,甚至是大打出手的时候,女方一般都占不到便宜,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和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伦理思想有关,如古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吧,都说的是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必须从父、从夫、从子,这样的封建思想导致妇女地位低下,因此遭受丈夫打骂是正常事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直到近年,那部电视剧的风靡,让整个社会开始关注这个问题。

前几年的家暴、近年来的小三,都是一段时期的社会热门话题,这些话题均反映了婚姻一方没有履行忠诚义务、相互扶助义务等婚姻法提倡的基本原则,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对于这种违反基本人伦常理即法治精神的行为,法律上坚决予以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首先来讲讲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的行为;另外一种是事实婚,顾名思义,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而重婚就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形,前后婚都是法定婚或事实婚,前后婚是两种均对立存在的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只有根据相关规定把握住以下几点即可,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在这之前,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而在这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与重婚认定相结合,事实婚符合前述要件,被认定为事实婚,这样无论前婚还是后婚是事实婚,均可以认定一方构成重婚。对于另外几种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均作了详细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及虐待的构成要件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再此需要强调一点,夫妻间程度比较轻微的打斗,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且即使一方存在家暴情形,受害方最好在事发之时报警,通过警察处理所形成的证据,对日后提起损害赔偿非常关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取证比较困难。最后想谈谈遗弃情形,婚姻法上没有准确的定义,但参考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也就是说对缺乏生活能力又无无经济来源的人,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的情形,范围比较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应是受害一方,加害一方无权提起该项赔偿,损害赔偿须在离婚时一并提起,且包含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于该项诉求具体程序,请详读该司法解释一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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